(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46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鹏翔、孙立云。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