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石蕾与黄璐、石和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蕾,黄璐,石和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53号原告石蕾。被告黄璐。被告石和英。原告石蕾与被告黄璐、石和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石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璐、石和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蕾撤回对被告黄璐、石和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石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