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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石蕾与黄璐、石和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蕾,黄璐,石和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53号原告石蕾。被告黄璐。被告石和英。原告石蕾与被告黄璐、石和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石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璐、石和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蕾撤回对被告黄璐、石和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石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