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文华与谢文杰、施水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华,谢文杰,施水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沈文华。被执行人谢文杰。被执行人施水初。申请执行人沈文华与被执行人谢文杰、施水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湖德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谢文杰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4000元,尚有人民币16275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且申请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恢字第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