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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舒成与应春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成,应春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0号原告:舒成。委托代理人:金宇。被告:应春禄。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成诉被告应春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舒成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