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民初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2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拟与被告张某某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锜兴辉人民陪审员  陈祖进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