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2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拟与被告张某某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锜兴辉人民陪审员 陈祖进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