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桦法执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桦南县供电公司与孙慧昌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供电公司,孙慧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576-1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交通路。法定代表人洪振军,男,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孙慧昌,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慧昌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桦商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0万元、案件受理费1002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桦法执字第5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志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