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纪占风与张浩、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占风,张浩,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10号原告:纪占风,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计芳,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纪占风的妻子。被告:张浩,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张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占风与被告张浩、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9日,原告纪占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占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占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占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