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曹某甲,女,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倪凯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夏国栋,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朝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华晶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凯应、被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国栋、石朝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入赘原告家生活,2009年5月15日(农历)原、被告生育一子名曹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无端猜测原告;被告对家庭无担当和责任心,对孩子不闻不问,外出务工的收入几乎都用于赌博,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屡教不改;2012年3月份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这桩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①原、被告离婚;②婚生子曹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方某辩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农历正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于2009年5月15日生子名曹某乙,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长大,原告婚前已经生育一女名曹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为琐事偶尔争吵,被告从不猜忌原告,被告经常外出务工,务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从不赌博,对子女的抚养尽心尽力,原、被告间未有因感情不和而持续分居的情况,2013年春节双方还在一起;原、被告按农村习俗结婚后,添置一栋房产(上下各三间共两层并附带隔热层);原、被告间未有夫妻感情破裂情况,请求法院判决不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原告曹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证人证言两份,拟证明夫妻关系不和、婚生子一直在原告处生活。被告方某的质证意见:1、2均无异议;证据3中的证人应到庭作证,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其证人证言的内容有不实,孩子是由原、被告共同抚养的,不是仅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方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曹某甲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1、2均与本案密切关联,真实且有效,能够证明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对此两组证据均予以认定;证据3在证明婚生子曹某乙目前系随原告生活的部分予以认定,对该证据欲证明的其他部分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被告即入赘原告家生活,并于××××年××月××日在望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9年5月15日生子名曹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近来,原、被告间有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亦属正常,只要双方念及夫妻间以往的情分,多加珍惜,互相多沟通,多给予对方理解、关心和照顾,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华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济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