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于诗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诗民,赵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于诗民。被执行人赵锦松。申请执行人于诗民与被执行人赵锦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848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经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留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