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郑文静诉张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静,张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388-1号申请执行人郑文静,ⅹⅹ中学初一学生。法定代理人:郑义根,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系郑文静父亲。被执行人张付,驾驶员(淮南市镇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付在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有3320.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付在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3320.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