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商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商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东首。负责人:徐鹏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高良臣,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掘路*号。法定代表人:顾邢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和发,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792元,减半收取32896元,由上诉人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 靖审 判 员 安景黎代理审判员 郑元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