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元灶与周成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灶,周成忠,福建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林元灶,男,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德明,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成忠,男,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被告福建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90916-7,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褚浚,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492277-0,住所地福州市福清一佛路隆辉商厦8F。负责人何德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灶与被告周成忠、福建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元灶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元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元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六十九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元灶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梅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