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优、丁毛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优,丁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萧县龙城镇西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319664-3。法定代表人:王适,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强,萧县孙圩子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优,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被执行人:丁毛丽,女,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优、丁毛丽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昭玲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审 判 员 李雪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