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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泰(泉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亚森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泰(泉州)建材有限公司,泉州亚森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南泰(泉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天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朝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亚森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泰(泉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亚森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