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吉林桦甸市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与丁志伟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桦甸市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丁志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549号原告:吉林桦甸市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永吉街大杨家屯。法定代表人:崔绍兵,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宝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丁志伟,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桦甸市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桦甸市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桦甸市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桦甸市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其余5.0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王 佩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宇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