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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安与被告张兰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32号原告范某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相国,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