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天芝与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芝,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李天芝,女,生于1980年7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路路口。法定代表人:付军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天芝诉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裁字(2014)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