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宋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关于孟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昌,宋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宋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孟凡昌,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刘仁辉。被告宋立峰,年龄不详,职业个体,住肇东市。原告孟凡昌诉被告宋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立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7日被告赊购其红砖,总价款为380,000.00元,被告为其出具欠据,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立即给付砖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宋立峰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被告宋立峰从原告孟凡昌处赊购红砖131万块,核款人民币38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宋立峰在欠据上签字,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立即给付欠款38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欠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红砖,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关系,被告从原告处拉走红砖,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证明原告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被告应当积极给付砖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立峰欠原告孟凡昌红砖款人民币38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000.00元,由被告宋立峰承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