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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红诉被告张志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红,张志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李淑红,女,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张志田,男,住河北省涿州市。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淑红诉被告张志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志田驾驶的冀XX中型普通货车,保全价值5万元,原告李淑红提供王艳伟所有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和张俊玲所有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志田驾驶的冀XX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艳伟所有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张俊玲所有的冀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虹审 判 员  杨金水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