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国良与田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国良;田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石大执字第1288-1号 申请执行人吴国良,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田宏志,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石大民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申请执行人吴国良所有的京***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吴国良所有的京***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岳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毛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