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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与被告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林方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4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焕欣,职务:总经理。被告林方虎,住平泉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与被告林方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方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泉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