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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竹,毛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竹,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仲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毛云春,男,1972年3月12日生,住吉林省临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兴竹与被执行人毛云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情况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山仲裁委员会(2014)白仲交临调字第15号调解书指定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茂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