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翟某,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某,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翟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