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与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晓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17号原告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平古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顺玲,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作柱,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军,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金晓璐。委托代理人金东林,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金晓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浩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姜立业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