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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春开与王中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开,王中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292号原告李春开,男,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梅花山街道小夼村。被告王中桂,男,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沽河街道望连庄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