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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2-07

案件名称

王殿江、王英等与何转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殿江;王英;何转成;区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70072号 原告王殿江,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王英,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何转成,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区秀珍,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江、王英与被告何转成、区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殿江、王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5元,减半收取784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闫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