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与马鞍山市绘新美保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新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鹏鑫,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绘新美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绘新美保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