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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某某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362号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11月出生,四川省元谋县人,彝族,文盲,农村居民,现住云南省元谋县。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盐边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陆某某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陆某某已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本案罚金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