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某某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362号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11月出生,四川省元谋县人,彝族,文盲,农村居民,现住云南省元谋县。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盐边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陆某某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陆某某已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本案罚金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