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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青臣与被告刘团、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青臣,刘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白青臣,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玉名,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团,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青臣与被告刘团、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青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青臣撤回对被告刘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白青臣负担。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