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秦文霞与周萍、安徽荣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霞,周萍,安徽荣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04号原告:秦文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安徽荣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周萍,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秦文霞诉周萍、安徽荣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霞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周萍及安徽荣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绿洲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950000元林权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文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荣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绿洲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无为大堤长江河道管理局合作开发的所有林业产权的65%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盛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