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33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壮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