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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武继平诉王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继平,王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武继平,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涡阳县马店镇,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0803****。被告:王红杰,男,34岁,汉族,现住涡阳县新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继平诉被告王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继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继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