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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南京佳源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佳源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14-2号原告:南京佳源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富园1号华富大厦3202室。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来文,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双双,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从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佳源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佳源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82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佳源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8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焕东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彭伟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