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韦某,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韩某,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倪 金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志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