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志兰与被申请人谢尧香、李志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兰,谢尧香,李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兰,女,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谢尧香,曾用名谢玲,女,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李志英,女,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本院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资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尧香、李志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志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永义银行存款1248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龙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学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