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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会军与张欢、郭秀华、乔岩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军,张欢、郭秀华、乔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孙会军被执行人张欢、郭秀华、乔岩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欢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国税小区34栋3单元306室,产权证号为2060079994号,丘地号为3-69/9-35306,面积为118.67平方米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会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长武审 判 员  申恩泉助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