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文坤与朱晓梅、占德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坤,朱晓梅,占德如,安庆市永达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坤。被执行人:朱晓梅。被执行人:占德如,安庆市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安庆市永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占德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王文坤与朱晓梅、占德如、安庆市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晓梅、占德如、安庆市永达门窗有限公司的存款在人民币5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