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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楚乾与梁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楚乾,梁振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李楚乾。被告梁振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楚乾与被告梁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楚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楚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楚乾负担。审判员  陈继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申江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