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红与孟繁利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孟繁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孙红,住德惠市。被告孟繁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与被告孟繁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返还原告100元,原告承担10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