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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恢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古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3684.46元,并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审 判 员  田鹏代理审判员  王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