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欣与程先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程先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刘欣。被执行人程先骏。申请执行人刘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向刘欣支付30,295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35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先骏的银行存款30,6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