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毛某某,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某某,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庞俊洁代理审判员 冀 东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