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燕娟与深圳市汇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朱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娟,深圳市汇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朱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51号原告刘燕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汇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素辉。被告朱素辉,女,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汇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2014年3月23日至同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采购女士鞋多批,经双方核对,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写下《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256877元(含样板10364元)。承诺于2014年6月20日一次性付清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至今都遭到被告拒绝。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568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深圳市汇瑞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深圳市汇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朱素辉,身份证号码:××,现在网上天猫诚信经营女鞋业务生意,因最近天气欠佳,造成拖欠昕蕾鞋业刘燕娟货款,由3月23日至4月18日,货款金额246513元本应15天内结清货款,因经营不善等,导致欠下货款并逾期未能偿还,现公司承诺于6月20日一次性还清,立此为据。”两被告分别盖章、签名。原告提交的快递单显示,原告的货物鞋从广州寄给朱素辉。原告提交电脑打印的采购订单表示,朱素辉通过邮件或者qq的方式发送订单。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快递单、采购订单、欠条,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汇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但被告朱素辉不是合同主体,不承担责任。具体欠款金额以欠条载明的246513元为准,原告主张的样板款10364元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汇瑞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燕娟支付货款246513元;二、驳回原告刘燕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5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4998元,原告负担155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学兵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倩倩谢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