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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戚士军与程世淮、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士军,程世淮,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戚士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辉,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程世淮,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王吉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士军与被告程世淮、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士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士军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泽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