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冯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冯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曾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