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29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蔡建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引导调解,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赵章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建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在温州务工时认识,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郑某乙,现已成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03年,原告为家庭生计出国务工,双方自此开始异地分居生活。原告在国外务工期间,曾多次要求被告出国与其团聚,但被告均以子女年幼为借口拒绝。期间双方甚少电话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化,夫妻关系形同虚设。2011年,原告回国,曾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考虑到离婚会对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儿产生不良影响,故离婚一事暂且被搁浅。后原告及其父母、亲戚朋友多次与被告沟通,规劝被告回家与原告一起生活,但被告始终不同意,仍一直与原告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现女儿已成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已分居长达八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补充陈述: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鹿木河岙村三层房屋一间(未经房屋所有权登记,业经土地使用权登记)及两层房屋半间(未经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被告黄某辩称:一、原告关于双方认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女儿的陈述属实。二、原告的其余诉称不属实。原告为家庭生计出国务工,后于2012年回国。原告回国后,我经常有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我与原告从未分居。三、我与原告结婚已二十多年,不同意离婚。四、原告有外遇。五、我与原告的共同财产有: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鹿木河岙村三层房屋一间(未经房屋所有权登记,业经土地使用权登记)及两层房屋半间(未经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告郑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户口本一份,拟证明被告及女儿身份情况。证据3、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被告黄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黄某对证据1至3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至3,双方无争议,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黄某于1991年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郑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确认有共同财产: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鹿木河岙村三层房屋一间[土地使用权证号:瑞集用(2000)字第3800169,土地使用权人郑某甲,未经房屋所有权登记]及两层房屋半间(未经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共同债权及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已经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虽坚持离婚,但能够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尚不充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理解,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和好尚有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正坤法条索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