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开封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棉麻总公司、河南泰宏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封市棉麻总公司,河南泰宏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开封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82243-4。住所地开封市北土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丽。被告开封市棉麻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新生。被告河南泰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乡杏花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棉麻总公司、河南泰宏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苌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