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冯钊权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权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权,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程陈春,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权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权及其辩护人程陈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冯某权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路某某横巷某号地铺开设“性用品店”销售假药,2014年9月25日16时许被民警查获,扣押了疑似假药一批共二十九个品种。民警将在押的物品提交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如下:冬蟲夏草2盒、华佗神丹l瓶、早泄克星29盒、特制五夜神11瓶、金锷一夜情9瓶、美国增大丸4粒、德国阴茎增大丸1瓶、动力伟哥7盒、特制威哥王3盒、美国威哥王3盒、超强威哥王9盒、长效伟哥4盒、藏牛神鞭3盒、速效海狗丸3盒、狼1号5盒、参茸九鞭1盒、非洲黑蚁王3包、黑蚁王8盒、鲨精丸1瓶、美国玛卡4瓶、极品狼1号9盒、虎虎生威2粒、袋鼠精2盒、金伟哥VGA7瓶、虫草大补丸1盒、壮阳丹l盒等26个品种外在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定义的条件,且未取得相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冯某权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关于对协查函(大良某某路某某横巷某号性用品店)的复函;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权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冯某权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犯罪未遂;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身体有严重疾病。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权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权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权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冯某权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扣押的药品应予以没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冯某权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的冬蟲夏草2盒、华佗神丹l瓶、早泄克星29盒、特制五夜神11瓶、金锷一夜情9瓶、美国增大丸4粒、德国阴茎增大丸1瓶、动力伟哥7盒、特制威哥王3盒、美国威哥王3盒、超强威哥王9盒、长效伟哥4盒、藏牛神鞭3盒、速效海狗丸3盒、狼1号5盒、参茸九鞭1盒、非洲黑蚁王3包、黑蚁王8盒、鲨精丸1瓶、美国玛卡4瓶、极品狼1号9盒、虎虎生威2粒、袋鼠精2盒、金伟哥VGA7瓶、虫草大补丸1盒、壮阳丹l盒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