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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014-137)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某洪,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堂市乡太水田村。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李某洪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许某生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卡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