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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与青岛强鹏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青岛强鹏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21-2号原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新二街。法定代表人王雯德,董事长。被告青岛强鹏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青岛强鹏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青岛中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张仁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强鹏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